气候变化诉讼通常围绕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气候变化对人权造成影响的“积极义务”展开。积极义务可能因不作为而遭到违反,例如国家未能制定适当的气候法律或未能充分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正如许多气候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或者国家更进一步采取公开行动(例如本案中许可化石燃料勘探),这些行动违背了保护义务。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在环境损害的背景下,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承担的积极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叠”(例如,Budayeva等人诉俄罗斯案)。
积极义务测试必须满足三个要素,即:足够可预见的严重损害风险(风险阈值);国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知识要求);以及,在做出有争议的决定时,国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采取其合理可用的必要和适当措施来防止或保护免受损害风险(尽职调查)。
虽然测试的每个要素都引发了争议
但挪威审计院特别强调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风险阈值的适当法律测试。挪威审计院认定该国的决定并未触发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积极义务,并质疑被质疑的决定是否构成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项下的“现实且直接”的生命损害风险(援引了Oneryildiz诉土耳其案);以及该决定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项下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且直接的联系”(援引了Atanasov诉保加利亚案)。
我们认为,这种风险阈值测试的表述既不能反映欧洲人权法 手机号码数据 院环境法理的全部内容,也不能反映气候变化所致损害的具体特征。与管辖范围一样,欧洲人权法院法理的术语也各不相同,必须结合所涉及的事实和问题来理解。“真实且直接”的风险标准,在奥斯曼诉英国案中确立,用于识别国家因未能防止普通犯罪造成的生命损失而被合理判定为有责任的特殊情况,但不能直接套用到气候变化的语境中。
在些环境案件中
例如Oneryildiz 诉土耳其(2004) 案,欧洲人权法院大 页面加载速度与页面打开速度 审判庭也采用了“真实和直接”风险测试。然而,正如荷兰最高法院在Urgenda 诉荷兰案中所表明的那样,必须根据所涉及的非常不同类型的风险来解释这一测试;因此,在引用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真实和直接”风险的判例时,最高法院强调,这并不需要迫在眉睫的损害风险,而是可预见的严重损害。最高法院还发现,没有必要识别 俄罗斯号码列表 该损害的潜在受害者(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例如Stoicescu 诉罗马尼亚)。根据预防欧洲人权公约规 原则解释,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损害风险足以触发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承担的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