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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国家胜诉和败诉的比例大致相等

无)意义
作为第二个论点,Arcuri等人指出,不批准CETA是合理的,因为ISDS是“当代法律秩序中最具争议的制度之一”。作者随后提出了反对在CETA中纳入ISDS的诸多担忧和论点,其中包括“监管寒冬”、该制度的不对称性以及可能对环境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尽管ISDS在过去十年中无 VB 数据库 疑经历了一场“合法性危机”,但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在审视ISDS时,学者们应努力呈现一幅更为平衡的图景,涵盖其“好的、坏的”以及可能的“丑陋的”。

首先,一些实证研究项目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年

 

度投资报告展现出一幅更加平衡的图景:(东道国胜诉的案件略多),这比​​二三十年前投资者赢得大多数案件的情况有所改善。据我们所知,目前还没有研究讨论过仲裁庭判给投 续订产品类型的复杂性 资者的金额中有多少最终被追回。在这方面,只需看看尤科斯或米库拉的案例,就能体会到追回投资者所获款项的难度。

其次,当谈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所谓的对环境保护的负面影响时,情况再次比Arcuri等人的论述更加微妙。Behn和Langford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对环境保护影响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在许多重要领域,批评确实有道理,但总体而言,最棘手的案件往往能被被告国成功辩护。”

第三虽然 CETA 下的投资法院系统 (ICS)

 

是否是“黄金标准”仍有争议,但与传统成员国双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边投资协定下措辞简洁的 ISDS 条款相比,ICS 包含重大改进。仅举几例改进;公平和公正待遇等实质性标准的定义更加谨慎。预计不会设立临时的、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庭,而是设立常设仲裁庭和上诉机构。此外,与传统的 ISDS 不同,投资者还可以对裁决提出上诉。虽然该系统本质上是不对称的,因为它只允许外国投资者使用,但欧盟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使用它,就像在欧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一样。根据欧盟法院 (CJEU) 在第 1/17 号意见中的说法,这种不对称不应与(禁止的)歧视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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