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立即想到的是驱逐的背景以及禁止酷刑的不驱回义务。这与保护因气候变化影响而流离失所的人们息息相关,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泰蒂奥塔通报。
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驱逐后存在因气候相关原因遭受虐待的真实且直接的风险。在法院的判例中,这种风险评估是严格的、相对的,并且取决于一系列因素。然而,法院的不驱回法理并不总是对申请人特别友好,而且法院尚未审查与气候相关的驱逐令抗辩,因此我们至少应该对这种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方式打上问号。无论如何,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案并非驱逐案件,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第三条的范围
这里的一该测试确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足够严重,以符合绝对第 3 条的规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某件事是否构成虐待是相对的,并且取决于具体情况。这取决于所涉待遇的性质和背景,以及其持续时间及其对身心造成的影响。法院还可以考虑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虽然正如法院在Bouyid v. Belgium 案中阐明的那样,达到最低严重程度的虐待通常涉及“实际的身体伤害或强烈的身心痛苦”,但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则“羞辱或贬低个人,表现出对其人类尊严的不尊重或削弱,或引起恐惧、痛苦或自卑感,足以摧毁个人的道德和身体抵抗力”的待遇仍然可以达到门槛(另见 Natasa Mavronicola 的精彩讨论)。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与污染或环境危害相关的索赔 电报列表 通常根据第2条或第8条进行审理,并且没有强有力的判例支持将温室气体排放认定为引发第3条问题的依据。这并不是说相关的损害或风险不能违反第3条:不可否认的是,气候变化确实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导致“实际的身体伤害或剧烈的身心痛苦”。但法院在此主动提出第3条问题,确实更加引人关注。
除了身体伤害之外,关于恐惧和焦虑情绪的判例法可能也具有相关性。因此,在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案中,申请人提出了他们对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恐惧,以及对终生生活在日益炎热的气候中的担忧。法院此前曾裁定,尽管情况截然不同,但对未来持续的焦虑和不确定性以及脆弱感或感受都可能违反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的积极义务
假设此处出现第三条问题,这很可能关乎各国是否履 准确确定轮换时间非常重 行其广泛的积极义务,即充分有效地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免受虐待,包括对其身心完整性的侵犯。这需要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个人虐待,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当局已知或理应知道的现实和直接虐待风险,以及程序性(调查)义务。假设地,这可能意个关键问题是是否达到 味着要求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来遏制碳排放,包括企业行为者的碳排放。这甚至可能——正如申请人所建议的那样——意味着审查被告 俄罗斯号码列表 国是否在减排方面履行了“公平份额”。毕竟,虽然法院的职责并非“取代国家当局”,但保障实际有效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确保国家充分履行其积极的保护义务。